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提高行政效能,确保政令畅通,根据《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问责,是指本局机关科室、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,下同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,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。
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,包括拒绝、放弃、推诿、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;不正确履行职责,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、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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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提高行政效能,确保政令畅通,根据《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问责,是指本局机关科室、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,下同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,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。
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,包括拒绝、放弃、推诿、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;不正确履行职责,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、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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